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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于离婚而签署对自己不利的离婚协议书,事后能以乘人之危为由请求撤销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5 | 8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以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而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必须提交离婚协议书。有的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急于离婚而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做出很大让步,比如房产归对方所有等,这会造成在财产分割上明显对一方不利。但如果因此而以对方乘人之危导致自己被迫签署协议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协议重新分割财产却是行不通的。这是因为法院在审理此类以乘人之危被迫签署离婚协议要求撤销的案件时比审理普通合同撤销案件要严格的多。原因是离婚协议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考虑感情因素。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将已经签署并生效的离婚协议撤销呢?

以本婚姻律师曾代理过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为例做一简要说明:男方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种种原因而急于与女方离婚。女方起初不同意离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八十都归自己为同意离婚的条件。同时,女方还把男方公司一份非常重要的经济合同隐藏起来作为要挟,导致男方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在女方的威胁下,男方被迫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除了公司股份外,百分之八十的财产都归女方所有。协议离婚后男方便因财产分割问题而反悔,在没有聘请专业离婚律师的情况下将女方起诉到海淀区法院,以女方利用男方急于离婚的心理,提出明显对男方不利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案乘人之危为由,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重新分割财产。由于男方所提诉讼理由仅为“女方利用自己急于离婚的心理,强迫自己签署离婚协议”,而该理由并不充分,因此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二审中,本离婚律师作为男方的代理人出庭应诉。由于事先本律师协助男方调取了离婚时女方隐匿公司重要经济合同、直接威胁到男方公司经营及女方威胁男方的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庭审中将其提交给了一中院的法官。该证据足以证明在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女方确实以不正当手段对男方实施了威胁,故男方主张的乘人之危理由终于在法庭上站住了脚。最终,法院撤销了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的财产重新进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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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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