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昨天接受了一位女士关于子女抚养与房屋居住权问题的咨询。在咨询过程中本律师发现对方在与其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设了一个圈套。接下来,本婚姻律师就为大家分析一下。
这位女士与男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由于男方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要求离婚。女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提出离婚调解如下:
1、儿子跟随自己生活,由自己直接抚养。
2、男方婚前所购,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在离婚时要归儿子所有。这样也便于自己在离婚后抚养孩子。其实女方所提出的该条件,也隐含着自己在离婚后获得该房屋居住权的目的。
女方提出上述条件一周后,男方终于做出的回复。在回复中,男方虽然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孩子,但是提出将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改为离婚后共同抚养。至于如何共同抚养,男方并未做详细的说明。
对于男方能够做出让步,将房屋赠与给孩子,这位女士很是高兴,于是打算委托本律师为其起草一方离婚协议。
了解了男方所开出的条件后,本律师认为:如果将子女抚养问题约定为共同抚养,则会导致离婚后男方以自己也有权直接抚养孩子为由,而将女方拒之门外。女方将不能在该房屋内继续居住。接下来双方很有可能为共同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进而诉至法院来解决。鉴于男方在抚养条件上与女方相比并没有劣势,加之在离婚后男方将女方拒之门外而造成男方始终在独自直接抚养孩子的事实,从而让法官更容易倾向于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最终的结果将是:女方不仅会失去直接抚养孩子的资格,而且还会失去对于上述房屋的居住权。这就是本律师所认为的:男方给女方设下了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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