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离婚协议需要由双方经过自由协商才能有效,但是这种自由是要有限度的,不是什么事情都能协商,也并不是协商达成一致后就有效。比如如下这个由一对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的男女自愿协商达成的“三年内不能再婚”的约定。
男女双方原本是大学同学,经过多年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儿。由于社会远比校园复杂得多,经过数年的历练,双方都有了些变化,并因此而产生了矛盾,进而走到离婚的地步。
眼看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即将灰飞烟灭,而原因又并非是常见的一方出轨或者家庭暴力等问题。只是单纯的家庭观念分歧,所以双方或多或少都感到惋惜。于是,男方提议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个三年的期限,在这期间除非是双方决定复婚,否则都不得和别人再婚。女方对此表示接受。于是,双方在正式提交给婚姻登记处的《离婚协议书》之外特别针对不得再婚的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作为补充。其中明确约定“离婚后三年内不得再婚,否则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就这样双方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后,重新开始了各自的生活。虽然平时还会经常相互问候,但是见面却越来越少。离婚后尚未满一年,女方便从亲友处得知男方正在筹办婚礼,准备再婚。
“三年内不得再婚”分明是男方亲口提出来的,怎么还不到一年的时间,男方便食言了呢?感到受骗的女方起初很不理性,甚至在男方的工作单位大吵大闹。然而,男方去意已决,任凭女方的哀求亦不为所动。于是,这位女士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发起了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男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判令向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所依据的那份协议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限制了男方一项基本的权利即婚姻自由权。对于这类基本的权利,法律是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处分的。比较好理解的例子比如:人与人之间以伤害对方肢体器官或者剥夺生命为内容的约定是法律所禁止的。即便双方有此约定,也是无效的,甚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样的道理,以放弃或者限制婚姻自由为内容的约定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
既然约定无效,自然男方可以继续完成其再婚行为,并且不必支付违约金给其前妻。
该案最终由于女方意识到了问题所在,最终选择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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