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本离婚律师介绍了一个举证规则中最为基本的,即“谁主张,谁举证”。鉴于很多当事人对于举证质证这个高度复杂专业的工作都是一头雾水,难以充分掌握进而正确完成,本律师决定为大家总结一份简化版的,基本的举证规则,便于大家阅读和理解。
一、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一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尝试申请法院前往调查收集。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取证。
三、证据应该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原则上应该提供证据原件。书证内容为外文的,应该提供中文译本。
五、当事人举证并质证后,人民法院也应该对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真伪及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出庭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出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七、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自认,以及一致认可的事实,人民法院也要结合其它证据或者常识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八、对于一些涉及专业知识的事实,可以交由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对于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有义务接受当事人及法庭的质询。
九、有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十、对于容易灭失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予以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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