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有许多原告与被告不仅户籍地不同,而且实际居住地也不同。面对这种情况,很多原告都希望能够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这么做一来可以为自己的诉讼提供交通上的便利,另外也会感觉自己对当地的法院比较熟悉,能够带来一些安慰。
然而,在离婚案件的起诉与法院受理时,有一项重要的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大意是:法院在管辖权的问题上应该首先考虑与被告有关的地址,而非原告。
虽然如此,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离婚案件都要彻底执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许多按照原告住址来确定管辖权的情况。比如如下这个案件:
原告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而被告的户籍地在河北省保定市。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原本长期居住在原告家中的被告在半年前搬离,目前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
上述案件中涉及到了三个地理意义上的地址,即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大兴区与河北省保定市。对这三个地区还可以从法律意义上进行定义,即原告住所地,被告户籍所在地,被告临时居住地。由于原告距离被告户籍地较远,所以其不希望前往河北省保定市发起诉讼,其更希望向北京地区的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被告离开住所且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既不在其户籍地居住,也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起离婚诉讼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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