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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争抢子女抚养权时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10-10 | 7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凡是在离婚诉讼中有子女抚养权问题需要解决的,双方当事人很容易就此发生争议。均拒绝抚养的是极少数,争抢的占绝大多数。那么,当事人争抢子女抚养权时,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呢?本离婚律师根据多年来积累的办案经验为大家做个简单的分析。

一、处于哺乳期内的孩子。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处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既然是原则,那么就意味着女方基本上无需举证,而当男方想要争得哺乳期内的孩子的抚养权时就应该主动举证以证明孩子由母亲抚养将会有害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或者有其它特殊理由。

二、已满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男女双方争夺此年龄阶段的孩子时均有责任举证。而这些证据既可以是能够证明自己抚养孩子更有优势,也可以是如果孩子归对方抚养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凭据。在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8周岁,则孩子对于抚养问题的意见会非常重要。

三、如果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有非常特殊的理由时,比如自己已经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对方患有严重、不适宜抚养孩子的疾病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要主动承担起举证责任,向法庭提供明确、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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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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