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起诉离婚官司中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法官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都是从哪里得来呢?为什么一份证据要由原告提供,而不应该由被告提供呢?其实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通常情况下都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的。因此,那种认为“我说的都是事实,法官会为我收集证据来证明的”是非常错误的。比如以下这起离婚案件。
女方因为男方多次出轨而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提出离婚赔偿10万元。然而,女方除了能提供一张男方与婚外异性在饭馆里的合影照片外没有其它证据。对此,女方并不认为是个问题。没成想在法庭上男方并不承认自己多次出轨,且认为该照片只能证明自己与同事正常聚餐、交流。当法官询问其是否还有其它证据时,这位女士却说:“我们家附近很多人,包括居委会都知道,不信可以的话调查啊?”
在该案中谁应该去调查或者说去取证呢?很显然,这个举证责任乃是女方应该承担的。然而,她却认为事实如此,接下来应该由法官进行调查并支持自己。
由于其完全没有意识到局面已经对自己十分不利,仍然误以为法官会代替她把男方出轨之事查个水落石出,导致补充举证的机会也被错过。最终,虽然获得了离婚判决,但是法官并没有认定男方出轨,女方自然也没能获得离婚赔偿。
事后女方找到本离婚律师诉说此事。本律师对其进行开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女方应该在起诉前就向居委会以及邻居进行调查取证。按照女方所描述,当初由于男方出轨,双方闹得不可开交,为此还请来了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男方承认了出轨之事。既然如此,女方应该联系该工作人员说服其或者出庭作证,或者经由居委会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这样一来都可以获得有力的证据。然而,一切都来不及了,因为此时已经过了上诉期,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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