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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谈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6-30 | 9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离婚后,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但是,本离婚律师提醒大家: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2001428日修正后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夫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子女抚养权,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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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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