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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办理文件公证与认证的区别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9-21 | 8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往往需要对某些诉讼文件进行域外公证与认证。其中最常见的有离婚起诉书、授权委托书、结婚证明、子女出生证明、身份同一证明等。根据当事人国籍的不同,这类文件可能只需要进行公证,也可能要做三级公证与认证。比如如下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原本都是居住在美国的中国公民,并在美国登记结婚,后男方加入美籍。现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中国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针对上面这个案件,本离婚律师打算分别以男方与女方办理诉讼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或认证来举例,说明其中的差别。

对于男方来说,由于他的国籍是美国,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及法律的规定,他无法直接到中国驻美相关领馆办理公证手续。对于他来说正确的做法是到当地找有公证资格的人,比如美国律师办理委托中国婚姻律师的授权书的公证手续。办完公证手续后,他应该将公证文书提交给美国当地州务卿办公室办理州务卿的认证手续。最后,他将经过州务卿认证后的公证文件递交给中国驻当地的领事馆进行再次认证。完成上述首先后,他应该把这份经过三级公证与认证的诉讼授权委托书快递给中国的婚姻律师用于自己的离婚案件审判。

对于女方来说,虽然她也在美国,但是她的身份是中国公民。因此,当她准备委托中国离婚律师代理其在中国法院的涉外离婚官司时,可以直接到中国驻美国当地的领事馆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手续。然后将经过领馆公证的文件快递给中国的婚姻律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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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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