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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做生意所欠债务是否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担?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9-05 | 8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律师代理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时,经常会出现一方突然声称自己欠了某某人若干借款,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分担。对于此类债务,法院会如何处理呢?根据本离婚律师来看,法院的处理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

虽然法院的解决方式比较灵活,但是仍然离不开一些基本的判断标准。比如所欠债务是否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再比如借来的钱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用于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本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一起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男方经营着一家古典家具公司,二年前由于资金周转的需要而向朋友借款53万元。虽然约定的偿还期限,但是男方至今未还。于是,朋友将男方夫妻二人共同诉至法院请求偿还。

由于期间正处于男方与妻子闹离婚的阶段,而本律师又是男方妻子的离婚诉讼代理人,故本律师又接受了女方的委托,出庭代理了这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

庭审中,本律师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交的与借贷相关的诸如转账记录、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不可否认的是,这笔债务确实是真实存在的,并非像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与亲友串通,伪造债务。

既然债务是真实的,要想成功维护好女方的合法权益的话,本婚姻律师就要从如何将这笔债务归入男方个人债务的方面着手了。为此,本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该债务并非基于夫妻的合意,事后也未获得女方的追认。比如从借条上没有女方的签字便可以看出:男方在借款时,女方并不知情。

二、男方与女方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在分居期间,男方独自经营着家具公司,所得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女方与这笔债务没有关系。

三、虽然根据婚姻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但是男方借款并非是因为个人生活遭遇了困难,而是其独自所经营的生意遇到资金周转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女方是无法定义务提供扶助的。

四、男方借款的用途并非是用于家庭生活。有关这一点,各方当事人均一致认可。既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自然与女方无关。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婚姻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由男方个人独自负责偿还该债务。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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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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