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都被法官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而驳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驳回离婚请求后,原告需要等待半年以后才能再次发起离婚诉讼。然而,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应当依法判离。
很明显,上述两个法律的规定有个时间差的问题。一个是规定半年后才能再起诉,另外一个则是再起诉并又分居满一年的才能判离。那么,对于被判决驳回离婚请求的当事人来说,刚满半年就发起二次诉讼,尚未达到“又分居满一年”时,仍然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呢?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未必。比如如下案件:
男女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并分居。后男方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法院仅开了一次庭后就认定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进而判决驳回。驳回后双方继续分居。刚满半年,男方便再次发起离婚诉讼。在第二次诉讼过程中,本婚姻律师团队向法庭提出了调查、对房屋进行评估作价等多项申请。由于待解决问题较多,故耗费数月的时间。待再次开庭时,双方分居已经满一年。此时,女方仍然以男方再次起诉时双方分居未满一年为由而请求法院驳回男方离婚请求的做法便显得不合时宜了。最终,法官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在上述案例中,法官并没有机械运用民法典关于“又分居满一年”的规定。也就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然后发起二次离婚诉讼才应该判决离婚。
对于该案法官的处理方式,本律师认为是正确的。理由是:虽然男方发起二次离婚诉讼时尚未满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法律规定,但是二次离婚诉讼持续时间较长。待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又分居”的时间达到了一年的标准。该情况同样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难以恢复共同生活的状态。判决离婚才是解决双方矛盾,各自回归正常生活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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