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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假离婚”为由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8-20 | 804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类当事人认为自己的离婚属于“假离婚”。那么,法律上认可“假离婚”吗?“假离婚”又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呢?本婚姻律师以真实案件来分析一下。

男女双方为了多得拆迁款而决定“假离婚”。双方从网上随便找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的模板,填好个人信息后便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协议中有一条是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内容大致是:离婚后,男方应按月向女方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事后,女方拒绝复婚并向男方索要抚养费。对此,男方表示拒绝。直至女方代理孩子向法院发起诉讼时,根据离婚协议中所确定的标准,男方已经拖欠了19500元。

庭审中,男方以双方当初办理的是“假离婚”,自己根本没有认真阅读过那份离婚协议便签了字为由而主张有关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无效。

对于上述男方的答辩,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法律上是不承认“假离婚”的。一旦双方的协议离婚手续办理完成,则婚姻关系便告解除。而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本案中,男方既然已经签字确认了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就应该认真履行所约定的义务,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现男方以“假离婚”为由拒付抚养费,不仅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也违反了作为孩子父亲的法定抚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男方十日内向孩子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19500元,并于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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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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