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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对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与认定问题的修改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8-09 | 6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问题向来是民法体系中有关人的规定的重要内容。将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每种人所实施的行为便和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影响到民事行为的效力。具体到婚姻案件中来说,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会涉及到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成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会涉及到监护人的确定即日常行为的代理问题。而如果在起诉离婚时,则会涉及到本人能否发起诉讼?诉讼代理人的确定以及本人是否需要出庭发表意见的问题。凡此种种,都需要法律加以明确的规定。

人与人之间很容易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不仅存在于法庭上的原、被告之间,有时甚至是监护人与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也存在。由此就会出现一个矛盾——法律要求监护人要维护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然而,当他们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监护人很可能会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比如,监护人代管着被监护人的重大财产,并获益。然而,被监护人突然恢复了能力,成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的监护人却不愿意失去监护权,因为失去了监护权便意味着失去了对财产的代管权。于是有的监护人便强行限制被监护人的自由,企图维持这种监护状态。比如2010年前出现的母亲为抢夺亲生女儿的财产而强行将其送入精神病医院的事件。

在这方面,旧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有缺陷的。比如其规定申请认定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应该是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再比如申请撤销认定的只能是本人或者监护人。照此规定,假设监护人控制着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又不想撤销认定的话,则被监护人将始终被当作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基本权利无从得到保障。

鉴于上述法律漏洞,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做了相应的修改。其中规定申请认定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撤销申请人可以是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如前所述,人与人之间很容易存在利益冲突,将不同的民事主体纳入申请人的范畴后,由于利益的不一致便可以形成相互制约,从而更好地维护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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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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