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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民诉法将合议庭组成人员修改为审判人员的分析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8-07 | 7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与起诉离婚案件有关的普通程序的法律规定中,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而在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新版法律中却修改为:“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虽然总体意思大致相同,但是细心的大家一定会发现——新版法律中以“审判人员”这个词代替了“合议庭组成人员”。

为什么会有上述变化呢?要想解释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要结合该法律中有关普通程序对审判者的修改谈起。

以往的民诉法规定:第一审判程序可以分为两种——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应该是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或者说是最为标准的程序。简易程序则是从普通程序简化而来。对于普通程序而言,以往的法律只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对于人数来说,按照本婚姻律师的解读就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3、5、7、9…”独任审判者无法实现合议,故只有独任审判者的情况被排除在普通程序之外。

然而,新版民诉法做了修改,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人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既然审判人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那么法律在普通程序中仍然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就会出现前后法条不协调,甚至是自相矛盾的情况了。既然还应该包括独任审判者的情况,那么采用更大范畴的“审判人员”来涵盖“合议庭组成人员”与“独任审判者”便是最顺理成章的解决方案了。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新版民诉法中,当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时,便有了“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这种修改。

同理,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一百四十四条中增添“独任审判员”也是基于上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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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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