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离婚案件。另外一类则较为复杂。
对于上述两类离婚案件,以往通常是由独任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的,则再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虽然在转为普通程序后仍然由一名审判员主要负责,但是至少在名义上要加上二名人民陪审员或者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这样做未免有流于形式之嫌。同时也或多或少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为此,我国法律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将这类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离婚纠纷案件交给独任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本离婚律师认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相比程序性要求更为严格,有利于展开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因此也就更容易将案件关键事实查清楚。与此同时,普通程序只需要一位审判员独任审理,由此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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