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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私自向父母转账是否构成赡养费?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24 | 820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往往是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尤其是在核对对方的银行账户时,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责任对自己名下的大额存款去向进行合理解释,否则就是涉嫌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承担不利的后果。于是乎,在法庭上便出现了一方搜肠刮肚般地想出各种理由来证明钱已经被合理消耗,而另一方则竭力证明对方在说谎,或者对方所称用途并不合理的局面。关于合理开销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见过形形色色的理由。今天,我们以曾经办理过的一起案件为例来谈一谈赡养父母这个理由。

男女双方婚后感情不和,频繁争吵,直至双方分居。现男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女方虽然同意离婚却要求分割男方名下银行存款。作为女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经过调查发现男方名下在四家银行的账户。其中在杭州银行的账户中,男方在一年前曾经向某房地产开发商转账220万元。对于这笔大额资金的支出,女方并不知情。为此,本婚姻律师团队要求男方对此予以解释。如此大的一笔资金自然成为了法庭审理的焦点。既然已被发现,男方只得承认其为父母购买了一套位于山东省荣成市的房产。同时其强调——购买该房屋是为了给父母养老,所以这笔钱属于赡养老人。为了加强说服力,这位男士不仅出示了购房人为其父亲的购房合同,还声泪俱下地讲述父母是如何含辛茹苦地将自己和弟弟抚养成人的故事。

父母抚养子女本就是一件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都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因此,男方的故事与本案基本没有关联。关键要审查的是:男方支付巨款为父母购房是否符合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标准。接下来让我们看一看法律对于赡养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辅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法律认为成年子女应该在平时赡养父母,但是并非必须。只有当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子女才必须履行赡养义务。既然平时履行赡养义务属于“锦上添花”,并非必须。那么,子女就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而合理、适当地履行该义务。绝非向本案中的这位男士,完全超出正常限度——在其父母在老家已经有房居住,每月都有固定的养老金收入,身体也还算健康的情况下,一次性地支付相当于自己四、五年的收入为父母另行购买海景房。

正因为这位男士的已经超出了赡养老人的正常限度,给女方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所以法官没有采纳其理由,最终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款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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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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