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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未申请房屋价值鉴定,二审能否提出申请?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21 | 9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法官首先要确定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及价值。对于一套在离婚时待分割的房屋来说,可能会涉及到购买时的价格、登记结婚时的价值和离婚时的价值。其中必然会涉及的应该是离婚时的价值。其确定的方法则有当事人协商、法官询价和评估鉴定等。既然确定方法不止一种,在一审中采用其中一种方式完成价值确定之后,当事人还能反对并因此而提起上诉吗?以本律师曾经代理过的一起离婚房产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该房产。截至离婚时,贷款已还清。在一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采用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该房屋在离婚时的价值。经过多方咨询与反复协商,双方一致确认其价值为360万元。于是,一审判决确定女方获得房产,并向男方支付折价款18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男方对于自己只能得到180万元的补偿并不满意并决定提起上诉。其认为不仅自己对房屋的贡献多于女方,而且房屋的实际价值不止360万,而应该是400万。自己在一审时之所以同意360万元的价值是因为当时认为自己能得到该房产的所有权,从而少给女方一些补偿。没成想,一审法官竟然将房屋判给了女方。然而,这些真实想法不好在上诉中拿到法庭上去说。于是,他想到了一个自以为可以成立的理由——自己并非房地产专业人士,作为一个外行很难对房产价值做出准确判断。而一审法官竟然不给双方申请评估鉴定的机会,导致自己判断失误,低估了房屋的价值。于是,这位男士在上诉状中正式提出对于房屋价值的鉴定申请。希望在二审中能够让鉴定机构对房屋的价值做出准确评估。

对于这位男士的上诉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很难获得支持。原因在于,协商也是合法的确定离婚房产价值的方式。一旦双方达成一致,便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一审中,法官是在征询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确定双方均同意以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房产价值后,才排除了评估鉴定的方式的。法律并没有要求采用协商方式的当事人一定是房地产专业人员。与此同时,一审法官还给了双方向专业人员进行询价的机会。所以,采纳双方协商所确定的价值来分割房产的做法是合法有效的。二审的目的主要在于纠正一审中的错误。既然一审不存在错误,那么二审理应维持一审判决。由此可见,男方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

该案的二审结果正如本婚姻律师的判断。二审法官没有准许男方的鉴定申请,最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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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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