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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方提供了虚假证据怎么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06 | 6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官不是当事人的亲友,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纠纷无法事先了解。法官了解案件事实的一个主要途径是通过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活动。因此,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活动的成功与否基本上可以决定案件的成败。然而,证据也存在真假。现实中有一些当事人冒着被处罚的风险而向法庭提交伪造的证据,意图误导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确定。那么,在起诉离婚中面对对方提交的伪证应该如何去做呢?本离婚律师以曾经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来谈谈这个问题。

男女双方虽然结婚多年,却一直感情不够融洽,总是闹矛盾。最终,男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虽然女方同意离婚,但是为了给孩子争取更多的抚养费,双方对于男方的月收入水平存在很大的分歧。女方认为男方的月收入约为3万元,而男方自称其月收入仅为6千元。为此,男方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在该证明中赫然写着:男方在2019年全部收入为7万2千元,月均6千元。对此,女方虽然认为男方与其单位串通,提供了内容是虚假的证据,但是再也拿不出相反的证据加以反驳。于是,法官倾向于采纳男方的说法——月收入6千元。对此,女方表示不解——男方分明提供了虚假的证据,法官怎么也不去男方单位调查以确定男方在伪造证据呢?

对于上述情况,本律师认为法官的处理方式是正确的。原因在于法官遵守了离婚诉讼中的一个基本的举证、质证的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案中,双方对于男方的月收入有分歧,男方主张为6千元,并提交了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诉讼证据。因此,男方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此时的女方如果不认可,则轮到其举证来反驳男方的说法,并证明男方所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然而,女方却没能对自己主张拿出证据。这便是法律所称的举证不能。至于法官,其无法仅凭女方声称男方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而展开调查,否则将严重影响法官在法庭上应该秉持的中立原则。

为了帮助女方,本婚姻律师想了一个办法——调查男方的纳税记录,以此倒推计算出男方的实际收入。最终,本律师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一举推翻了男方的说法,男方提供伪证的行为被揭穿。女方及其孩子的利益不仅得到了维护,男方及其单位由于不能自圆其说而分别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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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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