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在审理起诉离婚案件时有一个不成文的做法,即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判离的概率大大高于第一次诉讼。有鉴于此,一些当事人便耍起了小聪明——第一次起诉后不待法官开庭审理便申请撤诉。还有的当事人为了节省一点诉讼费,把起诉材料递交给法院后拒不交纳诉讼费,导致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对于以上做法,能否被法律认定为一次起诉从而对未来再次提起的离婚诉讼起到积极作用,增加判离的概率呢?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么做很难产生积极作用。理由如下:
法院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判离概率大为提高的原因是:经历过第一次的离婚诉讼,被告不仅已经知道了原告有离婚的打算以及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事实,而且案件也已经过法官的审理,及尝试对双方进行调解。此后,法官会根据原告的反应而选择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准许撤诉。由此第一次诉讼结束,原告要想再次起诉离婚就需要等待半年的时间。而这半年的时间其实是法院给与双方进一步沟通并慎重考虑的时间。
既然法律认为需要给予当事人双方沟通与考虑的时间,那么起诉后不待开庭便撤诉,甚至连诉讼费都不交,让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的做法很可能会导致被告连原告曾经发起离婚诉讼的事实都不知道,更谈不上双方沟通与慎重考虑的事情。既然法律的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即便半年后当事人再次发起离婚诉讼,其与第一次起诉离婚又有何差别呢?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起诉后即撤诉,甚至连诉讼费都来不及交纳的做法,对于未来二次诉讼毫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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