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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屋过户给对方却不履行该怎么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29 | 8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一些涉及到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婚姻案件中,有些男女双方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将房屋过户给对方,却在离婚后寻找各种理由而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并由此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本离婚律师发现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时通常有两种不同的选择,一种是直接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另外一种则是请求判令对方协助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这两种诉讼请求会导致什么不同的后果呢?本律师以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男方应于离婚后三个月内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然而,离婚后男方却以女方照顾孩子不周为由,多次拒绝女方提出的过户要求。协商无果后,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该案经过审理后,法官却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理由则是房屋产权登记簿上记载的是男方的名字,而女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实际上是由她出资购买或者在达成房屋赠与约定后,女方一直在房屋内居住并占有该房屋。因此,女方的情况不符合不动产物权法律的规定,无法确认女方才是房屋所有权人。

分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屋归自己,为什么法院却不支持呢?深感无力解决如此复杂情况的女方找到了本律师。对于该案,本律师团队认为:上述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因为法律的确如法官所言,就是这么规定的。所以女方的情况并不适合起诉请求法院直接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而应该换个思路,起诉主张男方违约进而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最终,在本律师团队的代理下,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过户的约定有效,判令男方应协助女方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

既然有了法院的判令,男方如果仍然拒不履行的话,女方便可以“绕过”男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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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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