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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拒绝过户房产该怎么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10 | 908 次浏览 | 分享到:

房屋往往是普通家庭最主要的财产。离婚时确定房屋的归属及补偿应该是当事人必须做的一项工作。然而,虽然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但是仍然有一部分当事人违约,拒绝履行此义务。比如昨天一位向本律师咨询的女士就遇到了此类问题。

这位女士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与男方于去年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双方约定婚后所购并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在离婚后协助女方办理房屋更名手续。然而,离婚后男方却利用女方出国、不便管理该房屋,而私自占有、使用该房屋。期间虽经女方多次要求,男方依然我行我素,甚至扬言要卖掉该房屋。为了解决问题,女方找到本离婚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要想解决该问题,本律师认为应该首先确定在他们的离婚协议中与房产有关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经过了解,与该房屋相关的事实是:

一、男女双方婚后共同出首付并贷款购买了该房屋,房屋从一开始便登记在了男方的名下。同时,房贷已于多年前还清。根据这些信息,我们可以判断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双方在离婚时有权处分该房屋的所有权。

二、在离婚协议中就该房的分割问题约定的原文是:“男方在离婚后应配合女方将位于北京城昌平区某某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对于这项约定,本律师认为双方的约定并不明确,容易产生分歧。比如,该约定中没有“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的明确表述。在此情况下,如果男方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虽然离婚后需要将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但这种行为的目的只是要变更姓名,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也归女方所有,而是房屋仍然保持共有。”的话,该房屋就不能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假设男方没有其它证据来如此证明的话,根据离婚协议中该项约定的表述方式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推断还是可以认定离婚后办理过户手续的目的就是要把房屋变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的。

既然双方在离婚时有权处分该房屋,且约定了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那么,在离婚后男方拒绝配合过户的行为便是明显违约了。鉴于目前房屋仍然被登记在男方的名下且被男方实际控制,加之男方扬言要变卖该房屋。因此,这位女士应该尽快发起诉讼,请求法院确定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问题的约定的效力。然后凭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屋过户至自己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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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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