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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向对方转账资金能折抵离婚后的抚养费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01 | 8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与上一篇文章中的案例相关,本离婚律师打算分析一个问题,即能否以婚内向对方转账资金来折抵离婚后子女抚养费?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于半年前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年仅4岁的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整。在双方离婚前数月,男方曾经向女方银行账户中转账5万元。关于这笔钱的性质,女方主张是男方在外面讲课所得,并贴补家用。男方则主张这笔钱是用来抚养孩子的。离婚后,男方认为上述5万元如果按照每月消耗3000元来计算的话,至今尚有剩余,故在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自己无需再支付子女抚养费。对此,女方则不认可。

那么,该5万元能否折抵离婚后男方所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呢?本婚姻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从意思表示一致的角度讲,男女双方从未就该5万元可以折抵离婚后抚养费达成一致。因此,该5万元不能被认定为男方预付的离婚后子女抚养费。

2、根据离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来看,其只规定了男方需于每月10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不存在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所支付的抚养费余额可以折抵的问题。

3、关于上述5万元的性质。男方最开始的主张是:“用来抚养孩子的。”并不存在预付离婚后抚养费的意思。而且其主张的意思也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与此同时,女方则主张该笔转账乃是“男方替补家用。”虽然女方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但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贴补家用”,或者说“用于日常生活”是最为可信的。当然,“日常生活”自然包括养育子女的开销。无论如何,我们可以做出一个基本的判断——该5万元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无关。

4、再说一个男方比较奇葩的逻辑——用离婚时双方所协商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来倒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应承担的子女养育责任。基于这个逻辑,男方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应承担的养育责任是每月3000元。这种逻辑显然是错误的。

5、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就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根据“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可以看出,进入女方银行账户的5万元转款已被双方约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既然已经是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凭什么主张那是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预付款呢?

综上,男方试图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女方的转款来折抵离婚后所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的做法是错误的,女方可以代理孩子向法院起诉,追讨男方所拖欠的全部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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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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