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法院判决具有最高的效力,因此,一旦法院判决后,便无法再改变。对此,本律师认为不难一概而论,而是应该视情况来判断。比如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到了一位男士关于在法院离婚判决后又打算与对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咨询。
这位男士于三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根据判决的规定,婚生儿子判给了女方,自己则应该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整。然而,现在因为疫情导致这位男士失业,没有了收入来源后,只能从自己的积蓄中拿出抚养费并交给对方。随着疫情的延续,自己的积蓄眼见即将耗尽。于是,这位男士找到前妻协商能否将抚养费降低至每月2000元。虽然前妻表示理解,但是认为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已经由法院做出了生效判决,个人无权对法院的判决作出变更。因此,要求男方向法院就降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起诉,由法院做出改变抚养费的判决。
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打官司,让这位男士想想都头疼。于是,这位男方向本律师咨询该如何做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对于他们的问题,本律师认为没必要再次通过起诉来解决。虽然法院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做出过判决,但是仍然允许当事人在其后重新协商加以变更。通常来说,与婚姻关系有关的法院判决能否通过自由协商加以变更的问题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讨论:
一、允许自由协商并变更。这类判决主要包括财产给付、债务承担及需要履行一定行为的婚姻案件判决。比如:离婚判决中将某套房屋判给一方,然而离婚后双方一致决定让另一方成为房屋的所有人。再比如:离婚判决中规定男方可以没有探望一次孩子,而双方协商后认为隔周探望一次更好等。对此此类判决内容,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加以变更。本婚姻律师提醒大家要注意的一点是:最好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二、允许自由协商,但是要通过法定形式才能变更。这类判决主要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如果判决离婚后,双方后悔,法律当然许可双方复婚,而复婚自然要办理结婚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与此相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又一致同意离婚。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再次起诉,或者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三、不允许自由协商并变更的判决内容。这类判决内容主要是身份关系的确定问题。比如婚姻无效的判决。再比如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判决。此类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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