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小两口结婚时的经济能力往往不足以负担房价,因此,很多老人会出资赠予给小两口用于购房。对于这类出资的性质,双方极少会作明确的书面约定。于是,一些老人又会在小两口闹离婚时将其主张为借款,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此类案件往往伴随着小两口的离婚案件出现,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屡见不鲜。那么,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又被对方的父母诉至法院成了“债务人”后,应该如何应对呢?对此,本离婚律师以前不久代理的一起此类案件为例,为大家讲解一下。
男女双方结婚已经七年。结婚之初,双方打算在北京市大兴区购买一套房屋居住。由于房价较高,两个人的积蓄又有限,所以只能“望房兴叹。”。得知此情况后,男方的母亲欣然向男方的账户内转账230万元。加上二人多年来积攒的67万元,男女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大兴区天宫院附近的一套房屋。现在该房屋价值约为500万元。由于男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房产。对此,男方对于离婚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不持异议。然而,在离婚起诉后不久,男方的母亲也以一纸诉状将男女双方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当初的借款230万元。
拿到来自婆婆的诉状后,女方颇感无奈,于是委托本离婚律师帮助其处理。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做了一番详细的分析后发现男方母亲的诉讼理由并不成立。原因在于:
一、从男方父母出资至今已经有6年多的时间。期间男女双方从未偿还过哪怕是一分钱的所谓借款。与此同时,男方的父母也从未向双方主张过还款。关于这一点,在女方的各种联系方式多年来与公婆之间所形成的通信记录中均不存在相关的记录。相信在男方的联系方式中情况也是如此。
二、虽然多年来男方的父母从未主张过借款,但是却在男女双方闹离婚后不久,男方的母亲开始要求小两口还款。如此巧合难免不让人怀疑男方的母亲在与男方串通而伪造债务。
对于上述不合理之处,男方及其母亲虽然在法庭上矢口否认,却也拿不出合理的解释。于是,本婚姻律师向男方及其母亲提出了一个建议,即当庭查找一下各自的手机通信记录,看看这些年来是否有过将这笔钱描述为借款的内容。对此,法官表示认同,甚至说如果当庭来不及查找的话,可以给几天的时间回去认真找。然而,对于我们的建议,男方的母亲断然回绝。很明显,他们根本拿不出此类证据。
诉讼至此,本律师引用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进一步证明本案中男方父母的出资乃是对男女双方的赠予,而非借款。该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相应规定则是:“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终,法官以男方的父母缺乏证据证明其主张,而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不久,本律师接到了法院的通知:男方的父母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看来他们对此事仍不甘心,寄希望于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然而,他们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又如何能“翻盘”呢?对此,本律师很好奇,希望继续观看男方母子在未来的二审中如何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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