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为何女方所得的离婚补偿款一定要写在离婚调解书中?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04 | 8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上一篇文章中,本律师谈论了一对身在美国、就离婚条件已经协商一致并打算通过向中国法院起诉而获得离婚调解书的夫妇,因男方在离婚时既想经法院确认而获得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又不愿意支付更多的法院诉讼费及律师费,从而导致该案无法进行下去的事情。

在该案中,男女双方达成约定:1、男方获得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2、男方在离婚时需向女方支付600万元离婚补偿款。然而男方却不愿意因需要分割离婚财产而要向法院多缴纳诉讼费。为此,本律师给出的解决方法是:1、双方可以就相关财产采用达成《夫妻财产协议》的方式在法庭外来解决财产分割问题。2、女方应获得的离婚补偿款要写在离婚调解书中。那么,为什么这两个约定不能一并写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呢?下面,本律师就来解释一下。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此,在该案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前可以签订一份《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男方对哪些财产拥有全部所有权,从而在离婚诉讼中避免由于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提交给法庭进行确认、分割而导致需要缴纳更多的诉讼费。

其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和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本案中,女方所得到的是离婚补偿款,其性质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法将其写入《夫妻财产协议》。由于该补偿款是以离婚作为条件的,所以必须将该约定提交法庭确认后写入离婚调解书。

本婚姻律师相信有些人会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既然《夫妻财产协议》一经签署便生效,而离婚补偿款的约定却要等到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后才能生效。那么,万一男方在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后反悔,拒绝在离婚时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款该怎么办?女方岂不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吗?对于这种风险,作为经验丰富的离婚律师当然会有预防措施。因此,只要您聘请了专业离婚律师,便没必要为此事而担心。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