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对身在美国却想在中国离婚的夫妻多次向本律师咨询。
起初,女方向本离婚律师所描述的情况是他们双方已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其中包括:离婚、子女抚养,以及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款600万元。现如今因为回国不便,于是打算委托离婚律师、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上述目标,本律师认为不难完成。在得知方案可行后,男方便也加入了我们的咨询。然而,在咨询的过程中,这位男士提出了一些额外的、本律师认为很难做到的要求。
原来,这位男士在与女方协商时还达成了一些其它的约定。主要集中在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总共粗略计算,价值大约一千万元。而这些财产在离婚时,均要归男方所有。对此,男方要求要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
既然委托内容有变,增加了大量分割离婚财产的内容,不仅我们的律师费要增加,为了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也要增加。然而,这位男士却不想支付。既不想付费,又想得到额外的法律服务,还要让法院帮助其得到离婚财产,算计到如此无底线的程度很是让本律师无语。
出于对女方的同情,本律师为他们想了一个解决办法——双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私下达成一个《夫妻财产协议》,这样就可以不把财产分割问题“拿”到法庭上了。没成想这位男士仍然不满意。在他看来,全部财产归自己才是其同意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款的前提条件。凭什么女方得到离婚补偿款的内容可以写在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中,而自己得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却不能写呢?
听了这话,本律师回答道:“因为涉及离婚补偿款的内容人家女方是准备支付律师费及诉讼费的,而你的那些要求却是不打算付费的。即便本律师答应给你‘免单’,法院凭什么给你‘免单’呢?。”道理就是这么简单,然而在现实生活却中有些人连这种最为基本的道理都不懂。至于为何女方的离婚补偿款一定要写入离婚调解书,而男方得到财产的内容不必写入的问题,本律师留待下一篇文章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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