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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有关子女抚养的证人证言有效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5 | 891 次浏览 | 分享到:

证人证言作为离婚诉讼中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有时候能够发挥关键作用。然而,在本律师处理的众多离婚案件中,却经常会出现当事人甚至是某些律师不知道该如何向法院提供有效证人证言的现象。比如最近本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诉讼中,对方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而提供了无效的证言。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现年四岁。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将孩子判归我方抚养。作为对抗手段,女方虽然同意离婚,但也坚持主张子女抚养权。为此,在第二次开庭时,双方将相关证据向法庭出示。

轮到女方举证时,对方的律师拿出一纸说明,并声称这是一份证人证言,是孩子所在幼儿园老师提供的。内容则是平时负责接送孩子的家长均是女方。对于上述所谓的证言,本离婚律师自然是不认可的。为了反驳对方的所谓证言,本律师询问对方:“为何这位证人没有出庭?”对方律师的回答则是:“这位老师不愿意掺和当事人的家务事。”得到如此回答后,本律师进行了如下反驳: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无特殊情况均需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 “不愿意掺和别人的家务事”的理由并不正当。因此,该“说明”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证人理应明知该“说明”的用途是要拿到法庭作为别人离婚诉讼的证据来使用。别人的离婚诉讼自然是常人所理解的别人的家务事。然而,该证人却又声称“不愿意掺和别人的家务事”,证人自身的言行都充满矛盾,不得不让人怀疑其所出具的“说明”的真实性。

3、虽然这份“说明”出具者自称是幼儿园老师,但无从考证,因为任何人均可伪造。

综上,该证据不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无法确定真实性,因为属于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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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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