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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作伪证可以达到什么程度?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0 | 7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离婚诉讼中伪造证据本来是一件严重破坏审判秩序的违法行为。然而,仍然有很多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伪造证据。比如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就出现了这种情况。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于二年前离婚。离婚时双方对某些夫妻共同财产未做分割。离婚后,女方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河南的法院发起诉讼,请求分割相关离婚财产。

鉴于男方是某国企高管,收入不菲。为此,本律师团队依法调查了男方的收入情况。经调查后发现在在双方刚刚离婚的第二个月,男方便收到单位发放的一笔数目为五十余万的“工资”收入。由于男方平时的月工资收入通常是三万余元,如此大额、一次性发放的“工资”收入显得极不正常。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本律师高度怀疑该收入应该是男方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

为了追查真相,我方联系了男方单位的纪委,并最终从该纪委获得了一份由该单位人力资源部盖章的说明。该说明赫然写着是“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有了如此有力的证据后,相信稍具常识的人都可以认定这笔钱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男方借助于自己是单位高管的身份,拖延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将其搁置到自己离婚后再发放,以避免在离婚诉讼中被分割的结果。为了防止露马脚,还特意在银行转账说明中将其写为“工资。”

本来该事实已经查明,但是奇葩的情况出现了。开庭当天,男方同样也拿出了一份“说明”。该说明同样加盖了其单位人力资源部的印章。而说明的内容则是“1、五十余万元乃是男方当月工资;2、女方所提交的说明经查并无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用印记录。”言外之意就是我方伪造了印章,制作了虚假的说明当证据。

对于这种充满恶意的诬陷,本婚姻律师当然是不能容忍的。男方以为本律师除了那份说明外再无其它凭据来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而诬陷我方伪造证据。殊不知我方早已留存了男方纪委负责人与我方的短信往来记录。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在我方前往男方单位纪委领取该证明之前,男方纪委负责人以手机短信的方式给我方发送了一个内容清晰无比的该证明的照片。

既然我方能够凭此短信证明所涉证据来自于男方单位的纪委负责人处,那么,男方再提供证据来证明我方证据非法的话便是在给其纪委负责人“挖坑”了。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完全矛盾,必有一假。难道是纪委负责人造假,违法乱纪不成?我想真实情况大概率应该是:男方得知我方获得了证明后,为了反制而迫使人力资源部门又出具了一份截然相反的证明,为了彻底否定我方证据,还特意在其说明中声称“女方所提交的说明经查并无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用印记录。”然而,百密一疏,男方并不知道我方还有纪委负责人的短信记录来证明其合法性。男方伪造证据已经达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

鉴于此事部分超出了民事诉讼的范畴,需要与男方单位纪委交涉来解决。为此,本律师建议我的当事人尽快联系纪委,甚至可以向上级纪委反映该问题。相信没有谁胆敢执迷不悟,继续公然藐视党纪国法,坚持违法乱纪。本案的事实一定会被查清,男方及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那位纪委负责人当中必有人会面临被追究伪证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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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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