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隔辈亲。”尤其是爷爷奶奶通常都是非常疼爱孙子的。这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然而借机进一步将爷爷奶奶裹挟到小两口的离婚纠纷当中,并试图处分老人的财产就未必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了。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由于男方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与此同时,双方还就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以及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全部做了约定。眼看离婚所需解决的事项全都达成了一致,此时女方又提出一个新的条件——要求男方在离婚后三年内将孩子爷爷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并过户给孩子。
离婚后,男方很快再婚并与第二任妻子另生育了一个孩子。女方预感到了威胁的来临,于是多次催促男方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男方则百般推脱。转眼三年的期限已到,房屋仍未过户。于是女方持离婚协议书找到本离婚律师,希望本律师代其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男方协助将孩子爷爷名下的那套房屋过户给孩子。
对于女方的诉讼目标,本律师认为是不可能达成的。道理很简单:房子是别人的,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只能处分双方的财产,而无权处分别人的财产。比如小两口离婚时是不可能以协议方式分割邻居的房产的。既然知道邻居的房产与自己无关,无权分割,凭什么认为就可以私下达成协议而分割孩子爷爷的房屋呢?邻居的房屋与孩子爷爷名下的房产不都是别人的财产吗?难道就因为老人喜欢孩子,所以爷爷奶奶的财产早晚就都要给孙子吗?哪里有这样的道理?法律也不可能这么规定啊?既然缺乏法律依据,该案中小两口约定将老两口的房产赠给孩子就是无效的。约定无效又根据什么来起诉打官司呢?
最终,本律师婉拒了这位女士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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