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讨论一起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离婚房产分割案件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02 | 870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房屋价值的巨大,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便成了男女双方在诉讼中最大争议焦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房产的情况各有不同,法律规定难以做出涵盖所有情况的具体规定,这就要求法官们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具有远见,而不能被落后观念所束缚。比如下面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就值得商榷。

男女双方结婚6年。婚前男方购买了一套位于杭州的房屋。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婚后不久,男方便将女方的名字也加在了该房屋上。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但未处理房屋。离婚后女方起诉请求法院对该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仅将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判给了女方。其裁判理由则是:1、房屋的购买系男方婚前出资;2、男方在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3、结婚时间长短。

对于法院的上述裁判结果及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有问题的。对于男方将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在婚后加名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予。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赠与行为完成后,受赠人便获得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出赠人不得反悔。如果允许出赠人反悔,则会使财产所有权长期出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现代社会的稳定运行。这与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的基本精神相悖。接下来,让我们详细分析一下法院裁判理由中存在的问题:

1、关于房屋是男方婚前出资购买的理由。很明显,法院的意思是:既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乃是因为男方婚前独自出资,所以男方对于房屋的贡献最大,离婚时便应该多分房产。

这种观点是将夫妻贡献的多寡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能得到多少相关联。对此做法,本律师难以苟同。举两个简单的例子:其一,当今社会上,男方的收入通常高于女方,因此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积累也应该是男方的贡献大。然而,在离婚时男方就会因此而分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吗?显然是不可以的,因为这么做将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既然如此,凭什么在房产分割的问题上法院就可以采用违反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做法呢?其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规定并没有将贡献的大小作为分割的原则,法院如何能将毫无法律依据的贡献大小的作为分割离婚房产的标准呢?更何况在该案中,分得房产百分之二十还是女方。法律要求照顾女方的原则体现在哪里呢?由此可见,法院裁判结果违反上述民法典的规定。

2、关于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的理由。法院以此作为分割房产的考虑因素分明是在说:“男方把自己的财产赠予给女方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现在感情破裂了,男方赠予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男方有权挽回‘损失’。”

这种观点很难自圆其说。既然法院认为男方实施赠予的目的无法实现,且是因为离婚而彻底无法实现,那么按裁判理由看来,法院应该为男方挽回全部损失,把全部房产都判给男方才对,为何还要分给女方百分之二十的补偿呢?难道是想表达‘男方既然加了女方的名字,现在再把房子全部“拿回去”是一件多么不好意思的一件事情啊,所以还是分给女方百分之二十吧’的观点吗?这种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裁判理由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也相互矛盾。如前所述,既然是赠予,且已经完成,女方便获得了所有权。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乃是一个最为基本的价值追求。这种借助自相矛盾的理由,剥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该价值追求,与法律基本精神相悖。

3、关于结婚时间长短的理由。何为结婚时间长?又何为结婚时间短呢?结婚时间长短与赠予是否能否被撤销,或者获得对方个人财产数额的多少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吗? 法律对于夫妻之间的赠予行为规定了最终获得所有权应维持多长时间的婚姻关系了吗?如果女方存在利用结婚骗房的行为,男方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来索回房产。无论如何都轮不到法院主动审查此事。

综上,法院以上述理由判决男方仅需向女方支付百分之二十的离婚房屋补偿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