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起诉离婚问题的当事人。她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刚刚被法院驳回。法院驳回的理由是其缺乏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没能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针对该案,本离婚律师将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一下法院的判决是否存在问题。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男女双方四年前经人介绍相识并交往,并在交往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年,女方便因男方父母干涉他们的婚姻生活而与男方产生矛盾。多次沟通无效后,双方开始分居。直至半年前女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法庭上,女方在没有拿出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仅口头表示双方因为家庭矛盾而分居两年多。对此事实,男方虽然认可,但是仍然坚决不同意离婚。按照女方的分析,乃是因为男方在离婚谈判时曾经说过:“要想离婚,先要把彩礼钱退回来。”的话。然而,男方在法庭上却矢口否认曾经有过如此表示。
仅经过一次开庭,法官便以女方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为由而驳回了女方的离婚请求。对此,女方非常不服气——法律上分明规定了夫妻分居满两年便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对此事,虽然自己没能拿出证据,但是男方是认可的。法官为何仍不支持自己的离婚请求呢?
对于该案的判决,本离婚也认为一审法官的做法存在问题。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本案的事实是双方分居已经两年多,且起因正是夫妻感情不和。既然案情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仍然坚持判决不准离婚的做法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法官所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该案中,男方对女方所称“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已经做了明确的承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应再苛求女方就分居事实举证加以证明,更不应该以女方没能举证为由而对分居事实不予认可,进而驳回女方的离婚请求。
鉴于该案的一审判决的确存在问题,本律师支持这位女当事人提起上诉。为了稳妥起见,本律师还建议女方收集证据,将男方因为没能达成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愿望而不同意离婚的事实在上诉中加以证明。以此促使法官认真考虑双方的夫妻感情真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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