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房屋价值巨大,因此其经常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最主要内容。为此,我国法律对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做了许多规定。其中一些规定看着很近似,容易引发当事人的误解。比如夫妻之间就房产问题所做的夫妻财产协议与赠予协议的问题就是如此。
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只归女方个人所有。再后来,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离婚并请求按照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其个人所有。
对于女方的诉请,男方并不同意,其反驳的理由是:男方原本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后与女方签订协议约定将自己所享有的份额赠与给了女方。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是赠予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赠予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出赠人是有反悔的权利的。现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男方仍然被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因此,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
虽然我国法律的确规定了出赠人在赠与完成之前可以反悔,但是男方在该案中引用赠与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其混淆了夫妻财产协议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予协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男方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变为女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其放弃了共有人的身份,并非是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的财产,故男方的行为不属于赠予,而属于夫妻财产协议范畴内的行为。由此可见,男方以赠予未实际履行变更所有权登记手续为由而主张认为自己可以反悔的做法是错误的。该房屋应该按照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判归女方个人所有。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夫妻之间的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另一方的财产,该行为属于赠予,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出赠人是可以反悔的。而如果房屋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只是放弃共有人身份而约定全部房屋归对方所有的,这种约定便属于夫妻财产协议。就夫妻财产协议来说,只要协议达成,放弃共有人身份的一方便没有了反悔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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