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男女双方往往需要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或者经法院判决以确定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以及抚养费承担等问题。一旦在离婚时确定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得单方做出改变。总体来说,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子女实际需求的变化,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负担的变化。如果出现这些变化,则无论是子女,还是抚养费支付方均有权请求增加或降低子女抚养费。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请求前需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以应对因协商不成而面临的诉讼。近日,本离婚律师便处理了一起男方以疫情导致自己收入减少进而拒绝支付足额支付抚养费所引发的官司。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整。半年前,男方向女方发微信声称受疫情影响导致自己的收入降低,加之自己的父母患病需要治疗而无力再负担如此高的抚养费,要求降低到每月3000元。对此,女方断然拒绝。而男方则我行我素,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每月仅转账3000元作为抚养费。为了维护子女的利益,女方便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男方补足拖欠的抚养费12000元并继续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庭上,男方仍然以疫情影响及父母生病作为降低抚养费的理由。其所提交的证据有其父亲患有高血压的诊断证明及自己去年年终奖为8万元的工资单一份。
对于上述证据,本婚姻律师认为:1、男方的父亲有正常的退休金及医疗保险。对于高血压这种老年人的常见病治疗的花费,尤其父亲的退休金及医保完全可以承担,并不需要男方额外提供金钱上的帮助。而男方仅提供了其去年的年终奖的收入证明,没有比对,无法判断其收入是否存在变化。此外,男方仅年终奖一项收入便可以覆盖其应负担的全年子女抚养费,并不涉及平时收入。而平时收入肯定能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由此可见,男方的收入较高,完全有能力承担每月6000元的抚养费,且不可能对其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男方的诉请。
由于男方不仅没有准备好有效证据,反而提供了存在漏洞的证据被本律师所利用。法院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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