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虽然如此,但是本离婚律师认为从技术角度讲,男方仍然有机会向法院起诉离婚。本律师就曾经遇到过此类情况。
男女双方结婚两年。三个月前,女方刚生育一女,正处于哺乳期。然而一离婚诉状却让女方措手不及。原来,男女双方婚后并不幸福,经常发生矛盾,因此,男方在女方刚生育不久后便向法院起诉离婚。作为女方的代理人,本婚姻律师马上将女方的现状告知了法官。于是法官经过一个简单的庭审便做出了判决——驳回男方的离婚起诉。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向法院起诉时,法官是无法当即核实作为被告的女方是否存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这些情况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会首先受理男方的起诉。此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有责任向女方核实上述情况。一旦发现,便会依据法律规定做出驳回男方起诉的判决。
由此产生一个后果,本婚姻律师认为对男方不太有利,即男方在半年内不得再起诉离婚,需要等半年之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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