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事代理的问题,是很多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忽视的。正因为如此,双方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又非常容易因此发生纠纷。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代理的一起婚姻案件就出现过此类情况:
男女双方虽然结婚多年,但是由于女方不能生育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进而开始分居。同时,男女双方婚后购买过两处房产。女方居住的那套房屋需要按月偿还贷款将近二万元,而另外一套虽然是全款购买,但一直被男方出租。分居后,男方因离职而失去了稳定的收入,自然无力继续独自偿还房贷。为此,男方曾尝试和女方沟通,女方却置之不理。于是男方决定出售那套被出租的房屋,并以卖房款来偿还女方居住的那套房屋的全部贷款,剩下的钱也可以支撑自己接下来几年的生活开销。为此,男方事先以微信的形式将这些情况告知了女方,而女方仍然没有任何回应。接下来,男方按计划完成了售房、还贷等一系列行为。截至起诉离婚时,卖房款被消耗了很大一部分。
法庭上,女方声称男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让男方向其进行赔偿。那么,男方是否需要就此进行赔偿呢?
上述案件就与家事代理存在某种联系。家事代理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日常家事夫妻之间得互为代理人,在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范围内夫或妻可以代理对方为一定民事行为。关于家事代理的范围,很难有统一、详尽且明确的标准,大体而言,在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家事代理时要结合国家地域、习俗文化、社会地位、收入状况、职业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同时,家事代理应以满足共同的家庭生活需要。比如个人需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业余活动开销以及缴纳各种费用等)。这些事项应该与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习惯相符合,具有正当性。
回到上述案例,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对重大家庭财产的处置,按常理来说通常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本案中,男方虽然告知了女方,但是没有得到女方的回应,故不能认为女方是同意的。因此,男方的卖房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
结合日常生活常识,本离婚律师认为以下行为均不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如果一方擅自为之,很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1、处分不动产或者价值较大的动产。此类财产往往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后才能决定的。
2、与人身密切相关的事情。
3、其它明显重大、对家庭生活有很大影响的事务。
在上述案件中,虽然男方的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但是其出售房屋的目的乃是为了支付房贷以及自己失业期间的日常生活开销。且其在出售前以及明确通知了女方,女方完全可以采取行动来制止。然而,女方却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同时,既然男方在售房前通知了女方,而女方持放任的态度,因此很难认定男方的行为属于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法官最终认定男方无需为此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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