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忠诚协议的问题,本离婚律师之前曾谈到了很多。总的来看,虽然夫妻签订了忠诚协议,但是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比如本律师曾经处理过的一起夫妻就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约定存在分歧的离婚案件就是个例子。
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曾经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其中约定:“如果一方婚后出轨,则在离婚时儿子归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按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此后,男方出轨,女方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以《忠诚协议》为依据,请求法院将孩子判归其抚养。
作为男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发现该案的女方其实是被单位长期外派到湖南长沙市工作,平时无法照看孩子的情况。既然如此,女方为何还要在离婚时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呢?带着这个疑问,本律师在庭前的谈判过程中询问了女方。在女方的一长串答复中,本律师能总结出来的原因是:以此来惩罚男方。很明显,这是个并不理智的选择。因为一旦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女方显然不会把孩子带到长沙去上学,只会交由孩子的姥姥、姥爷代为照看。而父母都不陪伴的结果明显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
明确了女方争夺抚养权的真实意图后,我们再来看看《忠诚协议》就子女抚养权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首先,子女抚养权的本质是身份问题,不能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虽然张三育有一子,但其不能通过与李四签协议的方式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李四,进而排除自己对子女的扶养义务。
其次,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以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而不能设定其它条件,从而将子女抚养问题作为利益在离婚过程中进行予夺或者交换。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确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本案中的《忠诚协议》对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以“夫妻双方是否忠诚”为条件,既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亦不符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要求。
本律师以上述理由在法庭上对女方争夺抚养权的行为进行了反驳。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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