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个案例:男女双方婚后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男方是法定代表人,女方是股东,日常经营主要由男方负责,女方参与较少。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男方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300万元。后因公司经营不善而无力偿还。与此同时,男女双方的夫妻感情也开始破裂,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对于离婚财产的一项,上述公司股权的分割本应予以解决,女方却认为自己对公司的经营很少参与,心理上认为公司就是男方的。加之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不值钱,于是在离婚协议中未提及公司股份及债务的处理问题。后债权人将公司、男女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债务。法院则判决由男女双方及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女方觉得很冤枉,不服一审判决,于是找到本离婚律师准备提起上诉。然而,在本律师看来,一审判决是正确的。虽然女方平时很少问公司的经营情况,但是女方仍应该就债务承担起偿还责任。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关系。首先,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以自身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如此看来,为了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该由公司,而非个人来承担。但是,在该案中,男方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以个人名义借债,故该债务与男方个人难脱关系。因此,男方与公司均是这笔民间借贷的债务人。
接下来,我们再分析一下女方与该债务的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该规定可知,本案的关键是要确定女方是否与男方共同生产经营。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经验认为,作为公司股东,通常很难与公司经营活动隔绝。毕竟根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些公司经营问题需要公司股东发表意见乃至表决并形成决议,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本案中,男方便拿出了许多有女方签字的股东会决议来证明女方实际上参与了公司的生产经营。
正因如此,一审法院才确定女方仍属于该笔债务的债务人,要与男方及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债务。
假设女方并非公司股东,或者其即便是公司股东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的话,将会出现另外一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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