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离婚律师接受了一位当事人关于房产问题的咨询。
这位当事人结婚多年。对方在婚前曾经申请了廉租房一套。婚后双方共同在廉租房中生活。半年前,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而选择协议离婚。对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改为由这位当事人继续承租和居住。于是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之初,双方倒也相安无事。这位当事人在廉租房中生活。然而没多久对方便反悔,并更换了门锁,进而拒绝这位当事人继续居住。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并诉至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很快便开庭进行了审理。而审理的结果却出乎这位当事人的意料。原来,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该房屋的约定无效,对方仍然是该房屋的承租人,有权继续使用该廉租房。
该结果让这位当事人无法接受,于是联系本律师准备提起上诉。
对于该案,本婚姻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上诉是徒劳的。理由是:廉租房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以优惠价格向特定申请人提供的可供租赁居住的房屋。既然是特定的申请人,则此类人应该具备相应的条件。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对于廉租房具有居住权。而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廉租房的居住权来源于对方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中已经明确了承租人乃是对方,而非这位当事人。同时,居住权不能转让或者继承。因此,夫妻双方凭《离婚协议》是无法相互转让廉租房的居住权的。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这位当事人很难通过上诉为自己争得房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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