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团队处理了一起涉及离婚债务的婚姻案件。而该案的主审法官应对方的请求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笔债务,而是告知当事人可以另案解决。
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法官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在缺乏证据且当事人又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上述处理方式,即另案解决。那么,法官为什么会选择这种处理方式呢?让当事人反复诉讼,岂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吗?法官的这种做法让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难以理解。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疑问,本律师是这样认为的:
首先,婚姻案件以审理解决婚姻关系为基础。至于离婚财产,乃至夫妻共同债务。都属于附带解决的问题。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这两类问题是有理论依据的。
其次,婚姻案件的当事人被严格限定在夫妻双方。除他们之外,任何人均不能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甚至不能作为第三人出庭。因此,对于缺乏证据,夫妻双方对于有关债务的事实认识方面存在分歧时,法官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因此,由债权人另案发起债权债务诉讼来解决才是正确的解决办法。
最后,既然债权人无法参加到离婚诉讼当中来,其权益便难以保护。为了保障离婚案件之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也只能告知夫妻双方另案解决离婚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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