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女士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咨询。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这位女士与男方已经分割了房屋并完成了协议离婚手续。
这位女士与男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于半年前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原本双方都想要该房屋,但是这位女士为了在离婚时获得小汽车的所有权,而选择放弃了对房屋的争夺。于是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前述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则按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320万元)的一半给予其折价款。然而,离婚后仅数月,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该房屋便升值了30万元。因此,这位女士感觉自己吃了大亏,便想废除掉原有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分割补偿数额,要求男方再补偿其15万元。对于这个要求,男方断然拒绝。被拒绝后,这位女士又想请本离婚律师为其想办法以达到其目的。
对此,本律师认为这位女士的想法很难实现。因为民事法律中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即要求民事主体要遵守契约精神。简单的解释就是民事主体要遵守与他人达成的约定。婚姻家庭法律作为民事法律的一个部门,自然不能例外。本案中,男女双方按照离婚时的市场价格就房屋的分割补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并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进而双方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导致离婚协议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有关房屋分割的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既然离婚后该房屋成为了男方个人所有的财产,那么离婚后房屋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的升值也应完全属于男方所有,与女方无关。换个角度来分析:如果离婚后房屋价值下降,女方是否应该向男方返还一部分折价款呢?显然不能,因为房屋已经成为了男方的私有财产,价值上的变化与女方无关。
综上,本律师建议这位女士最好放弃废除离婚协议中房屋分割条款的打算,因为这个想法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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