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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1-27 | 1015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的原因可以有无数种,但是本离婚律师认为可以分为“因感情不和离婚”与“其它”两种。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乃是法院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最基本的标准。那么,在现实生活存在的那些因为“其它”原因而导致离婚的情况,尤其是因此所引发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在法律上又应该如何被对待呢?鉴于“其它”原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非常复杂,本律师不能逐一展开分析。为此,本律师只想结合经办过的一起案件就其中的“假离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做个简单的介绍。

男女双方原为河南人。后来到北京经商小有所成。虽然想再购买一套房屋,但由于房屋的限购政策的影响而无法实现。于是双方决定“假离婚”,将房屋及全部财产留给女方后,男方净身出户。然后再共同购买第二套房。

离婚的过程很顺利。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全部离婚财产均归女方。与此同时,男女双方还写了一份《说明》,其中不仅解释了双方是“假离婚”,待购房后再复婚,还特意说明全部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做分割。

离婚后,女方很快反悔,不仅拒绝购买第二套房屋,而且也拒绝复婚。男方发现受骗,于是找到本婚姻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上述纠纷,本律师认为应该从两个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即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对这两个法律关系起到重要作用的是《离婚协议》和《说明》。《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针对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变更所达成的复合型协议。虽然身份关系是基础,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便不能通过另行约定的方式予以撤销,但是财产关系却是可以的。正因为如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把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分别进行处理。在肯定解除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会依据合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财产进行分割的真实意愿进行审理。如果发现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与当事人订立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愿不一致的话,便会对离婚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本案中,男女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明显不符。并有《说明》加以证明,因此,男方完全有理由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正是由于上述理由,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最终支持了本律师的主张,依法重新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终于挽回了因“假离婚”所造成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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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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