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案件中认为法官会把有关双方的财产纠纷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一并处理,但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比如本离婚律师前几天代理的一起婚姻案件便是如此。
男女双方通过网络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男方声称自己有一项药物专利,并希望女方资助其办企业,以便利用专利来盈利。于是,女方在短短半年内向男方转账近一千万元。后双方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男方返还上述一千万的“借款”。
作为男方的代理人,本律师认为女方所称“借款”并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这笔钱的性质到底是应该算作共同投资或者借款尚有待查明。与此同时,该款项发生在婚前交往期间,故不属于离婚案件应该处理的事项。
对于本婚姻律师的答辩意见,这位女士不仅听不进去,反而拿出了诸如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其所主张的“借款”的证据。希望法官能够支持其诉求。然而,本案毕竟只是离婚纠纷案件,法官的裁判权限应该仅限于离婚财产的分割。至于婚前男女双方的资金往来,由于涉及其它法律关系,所以无法处理。
最终,这位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虽然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并未解决上述“借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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