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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问题时应该如何确定对方收入?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25 | 12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离婚律师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便是如何子女抚养的数额。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由此可见,提起确定对方的收入是解决子女抚养费数额的一个重要工作。然而,本律师却发现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哪些才属于收入,甚至有的人认为:只有每月发到手的工资才是婚姻法律所指的收入。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本婚姻律师认为:在解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应该对当事人的收入做宽泛的理解。正确的做法是:扣除极特殊的收入(比如受伤所得赔偿款)后计算出方最近一年来的收入总额,再平均到十二个月当中,以此作为对方的月收入数额。这其中除了要计算对方的工资收入外,还应该计算奖金、住房公积金、股份分红、经营投资收益(比如炒股)、出租个人房屋所得的租金等。

只有将上述财产均作为当事人的收入,才能准确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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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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