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律的规定,确定起诉离婚案件管辖权的通常依据是被告的住址,而这个住址首选是被告的户籍地。当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法律对于经常居住地的定义是:截至起诉时,被告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虽然法律有规定,但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经常会出现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理想状态的现象。比如截至起诉离婚时,被告在同一法院辖区内的不同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情况。对此,原告能否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向该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呢?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从法律对于法院管辖权规定的本意是什么来分析。
很明显,法律中关于管辖问题规定的本意中重要的一点是:方便原则。即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查明案情。试想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均在距离法院所在地的千里之外,案件事实也全部发生在千里之外。这种情况对法院来讲无论是传唤、送达工作,还是调查事实工作均会造成诸多不便,故选择当事人目前经常居住地方的法院来审理将会方便很多。此外,对于当事人来讲,原告发起诉讼,如果可以随意选择在距离被告千里之外的法院,则会给被告造成严重不便。甚至会出现原告恶意折腾被告的现象的发生。由此可见,如果选择截至原告起诉前被告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的法院起诉,无疑是符合方便原则的。
由此可见,即便被告的具体住址发生变化,但只要在同一法院辖区内,该法院便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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