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位当事人拿着她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男女双方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未全部解决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女方便于今年又发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作为诉讼的重点,女方提出男方在离婚后不久获得了50万元的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而去年双方仍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年终奖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这位女方申请调取了男方的银行资金流水。其中显示男方与离婚三个月后收到一笔50万元、名为“工资”的收入。对于这笔钱,女方的观点是:男方单位历年均是在该月向员工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况且男方平时收入仅为2万元,突然获得50万元的巨款只能是年终奖。对此,男方则坚持声称该收入只是工资,并非年终奖,且发生在离婚后,所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庭上双方围绕这份资金流水证据争执不下,谁也不肯让步。而判决的最终结果则是法官以女方缺乏证据证明这笔资金为上一年度的年终奖为由驳回了女方的分割请求。
这一结果让女方大惑不解。如此大额的资金分明不可能是男方平时的工资,只能是年终奖,资金流水都已经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了,法官为啥还不支持自己的分割请求呢?
对于女方的疑惑,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在诉讼中仅提供男方的资金流水的确不能说服法官采纳其观点。原因是:围绕男方是否获得了上一年度年终奖的问题,唯一的证据是银行资金流水。这份资金流水能够提供的信息有:1、男方收入金额为50万元;2、收入时间为离婚后;3、这笔资金的名称为“工资”。这些信息中的除了第一点部分有利于女方外,其余两点均不利于女方的主张。女方虽然提出诸如男方短时间内不可能有如此巨额的收入等观点,但这只是一种推论,无法与白纸黑字的证据相抗衡。根据法律的要求,法官应该以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正因如此,法官驳回女方的分割请求是正确的。
作为女方在诉讼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发现银行流水仅笼统地记载为“工资”,尚不足以明确证明该笔资金为男方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后应该马上提出继续调查取证的申请,从男方单位获取相关财务信息,以证明这笔钱发放的真实原因是上一年度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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