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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男方婚后将房屋过户给女方,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20 | 14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而将本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过户给对方。由于房屋是一项重大财产,所以当双方离婚时往往会发生争议。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受了一位当事人关于此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咨询。

这位当事人在婚前在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婚后为了生育二胎、安抚女方而将房屋以赠予的方式过户给了女方。根据赠予协议,该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然而,在过户仅二十天后,由于男方父母的反对,双方又以赠予的方式将房屋变更到男方个人名下。现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基于上述事实认为婚后受赠财产通常属于夫妻共有,该房屋在双方之间多次互赠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男方则认为:虽然自己曾经将房屋赠与给了女方,但很快双方便撤销了赠与,房屋又恢复了原来的所有权状态,归自己所有,所以在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该房屋。

对于上述争议,本离婚律师认为双方的观点均有错误。

首先,男女双方在两次办理房屋赠与时均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只归其中一方所有,且男方受赠在后。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本案中,双方前后两份赠与协议均明确约定了房屋只归一方所有,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其中一方。加之男方受赠在后,故该房屋只能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男方所持的撤销赠与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完成后除非有法定情形,否则不能撤销。本案相关事实中并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故双方均不能撤销赠与。该案的真实情况是双方针对同一项财产各自赠与给对方一次,所有权发生了两次变更。所以应该按第二次赠与,也就是女方将房屋赠与给男方来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涉案房屋目前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在离婚时无权获得份额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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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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