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进步,法院在处理起诉离婚案件时除了采用传统送达方式外,开始采用一种新的送达方式——电子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本离婚律师日常办案经验总结后认为,目前法院向当事人进行电子送达的最主要的途径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使通讯账号、诉讼专用平台账号等。而关于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问题,法院一般会以如下情况作为同意的依据:
1、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包括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途径;
2、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3、受送达人在提交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4、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由此可见,如果您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应该在诉讼开始后经常查看,以免遗漏重要的送达信息,耽误您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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