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番起诉离婚及审判后,法院终于作出了离婚判决。此时当事人还会面临一个问题,即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意味着您解除婚姻关系、恢复单身状态的明确时间。比如您的离婚判决书于昨天生效,而您今天获得了一笔财产,那么这笔财产将是您的个人财产,与您的前配偶不再有任何关系。同样的道理,您今天登记与其他人同居、登记结婚也不会出现违法的问题。
既然这个时间如此重要,本离婚律师就来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在不同情况下所存在的不同生效时间问题。
1、原、被告于同一天分别从法院领取了一审离婚判决书。在这种情况下,判决书通常是经过十五天、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后开始生效。
2、原、被告不在同一天分别从法院领取了一审离婚判决书。鉴于一审判决书需要从当事人领取之日起计算十五日的上诉期,所以应该是最后领取判决书的当事人从其领取之日起十五日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才开始生效。从中可以看出,上诉期与一审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日期存在关联,并非一回事儿。
3、法院将离婚判决书以公告的方式送达给了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原、被告双方的上诉期开始计算日期不同,而且时间长短也不同。故一审离婚判决的生效日期应该是公告期满后再经过十五日,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后开始生效。
4、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双方分别收到一审离婚判决书后,由于国内一方的上诉期是十五日,而国外一方是三十日,所以应该从三十日期满,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后开始生效。
以上是几种在实际离婚诉讼中常见的一审离婚判决生效时间的确定问题。如果您遇到本文未提及的其它特殊情况时,建议您向专业婚姻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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