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处理的众多离婚案件中,出轨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诱因。为此,有些夫妻为了防患于未然,而实现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希望以子女、财产问题来约束并维系婚姻关系。
对于上述《夫妻忠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本离婚律师已经在“离婚赔偿”栏目中做过论述与分析。这次,本婚姻律师结合案例再来分析一下夫妻之间在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约定的法律效力。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由于女方发现男方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了挽救婚姻,双方经过一致同意签署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除了约定“从今以后,任何一方出轨,则离婚时应该净身出户”外,还约定“离婚时婚生子XXX归无过错方抚养。”协议签订后,男方又再次出轨。于是女方持《忠诚协议》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依据《协议》处理离婚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
对于该案,我们首先能够确定的是:协议中有关净身出户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款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院通常的做法是不予处理。那么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效力又当如何呢?
对此,本律师认为:由于夫妻在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一项身份关系的法律问题,故双方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约定。就像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来设立的。由此可见,虽然与双方约定“净身出户”无效的理由不同,但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仍然是无效的。
该案经法院一审及二审后最终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没有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来处理离婚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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