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大约有一半的婚姻案件当事人会为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而争执不下。为此,当事人总是千方百计地寻找自认为对方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以期能说服法官将子女判给自己。而在这些理由或者证据当中,有一类是女方经常考虑的,即男方在婚内有出轨行为。那么,对方曾在婚内出轨是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理由吗?
对于上述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婚内出轨并非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合适理由。原因在于: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以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基本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法官往往考虑的是父母双方与子女的感情如何?是否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照顾子女?经济能力、身心健康程度是否适合照顾孩子等等因素作为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而一方在婚内有出轨行为并不意味着该方在离婚后就会损害子女的利益。也就是说一方在婚内是否有出轨行为与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无必然的关联。
基于上述理由,一方在婚内有出轨行为并不能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轨行为在离婚案件中的影响应该是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及离婚损害赔偿方面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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